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就医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差旅费全部报销。受伤职工住院期间,按本市出差职工伙食补贴标准的2/3给予伙食补贴。工伤职工治疗不属于工伤职工范围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社会统筹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医疗期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