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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拆迁案的法律分析
释义
    【内容提要】
    【问题分析】
    【具体分析】
    首先,征地、拆迁涉及权力与资本的失法问题。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行政审批权。虽然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征地、拆迁应由双方协商同意补偿方案之后才能进行。但在实践中,某些政府先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拿地换了钱,再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强制拆迁,说到底就在行政审批权。所以当行政审批的权力泛化以后,很多人处在一种“非法”生存状态。因为政府把你的权力拿去了,然后要他批准,他不批准,就不能实施。至于“非法”生存状态,就目前来看,是非常广泛存在的事情。讲到非法生存状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很多农民进到城里来,有的人就处在非法生存状态,没有户口,没有暂住证,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对这些人,长期以来政府采取收容、遣送的办法。城市中还有许多类似的非法生存状态,比如说在南京大约有4万辆“摩的”,最近政府一声令下,全部予以取缔,但又不给予任何补偿,事实上,这些从事“摩的”营运的人也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在城市里,即使摆一个修鞋、擦鞋摊,也得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也是非法的。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很难找出不需要政府认证、批准的事情,凡事只有政府认证、批准了才能做。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权已经渗透到全社会的几乎每一个角落。可想而知,《行政许可法》何其重要,又何其艰难!
    从征地、拆迁案的分析来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还有人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同时,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非常淡薄。很多事情本来是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却发生错位。
    在征地、拆迁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的状况是政府权力介入民事权利关系。这里存在公共目的的问题。政府征地、拆迁如果是为了公共目的,老百姓应该服从政府的决定。但什么是公共目的,怎么确定?为了公共目的是不是就可以强行拆迁?比如说政府要修一条公路,这条公路需要经过你的用地,你的用地要被征用,这就是公共目的。但是现在很多事情似乎都变成了公共目的,比如说各地要建开发区,要征地拆迁,是不是公共目的?应该不是,而是商业目的,因为要招商引资。但是我们现在将其理解成公共目的,由于建开发区要引进外资,是商业目的,不是公共目的。就算是为了公共目的,要征地要拆迁也不应强制执行。所以现在城市中各种各样的开发均是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授意之下或是某些地方政府下属的土地局及其他征地、拆迁单位要求下进行的,是以某些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进行的。事实上,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很好的,但客观条件使它不能实现自我保护,主要依靠政府权利来保护,一旦政府权力介入就会产生很多矛盾。例如城市中对于拆除私搭乱建这个问题,地方有规划,对已经建成的需要拆除,这里体现出一个问题,在建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及早制止?这说明政府对管理没有尽到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规划的建筑,要将其拆除。不管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情况,都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现在用推土机强行推倒违章建筑,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伤人的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党和老百姓的关系,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个巨大的危害。
    最后,征地、拆迁程序的作价也存在很大问题。在程序上,现在国土局和乡里可以同一个人签字,同一天办手续。在作价上,9.75公顷的土地作价大概8000元人民币,实际是按一年的收获算的。问题是,现行土地的承包是30年,使用30年,为什么不按30年的收获折算呢?这里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集体地权制度,称之为准租借制。现在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村委会手中将土地租借过来,只有使用权,此租借与过去的租借不同,因为集体的权力已经介入了,而准租借制的行使对这种使用权的保护是起不到作用的。因此,县级、乡镇干部合起来,利用手中权力,在征地拆迁中寻租。实际分到农民手中的钱(或者说补贴)却非常少。这种准租借制度也是引发一系列农村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解决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很多问题就都难以得到解决。征地、拆迁案例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讨论,大的比如说正义和效率问题,因为法律是伸张正义的。再比如法学研究中强调的产权问题,产权涉及财产权、使用权、债权、物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既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但要社会提供的法律救济,还要老百姓的自我救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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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