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是,住院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在合肥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话,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八十;普通门诊: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则是百分之五十。同时,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两种,一种是住院报销比例,一种则是普通门诊方面的报销比例。根据最新的合肥医疗报销政策显示,该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合肥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话,合肥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八十。如果参保人员是一类低保或者重度残疾人员的话,则在刚才的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十。特殊并门诊待遇方面,参保人员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等等27个病种之一的话,经相关单位申请确认后,则可以享受每月限额下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报销待遇。还有就是,在普通门诊方面,若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则是百分之五十。 法律客观: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百分之十、二级医院百分之八、一级及以下医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