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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滨州市如何办理行驶证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滨州市办理行驶证的步骤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滨州市办理行驶证的法律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法律分析
    滨州市办理行驶证的步骤如下:
    1. 申请受理和审核
    2. 确认申请符合规定
    3. 收集并录入相关信息
    4. 制作和发放牌证
    二、滨州市办理行驶证所需的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滨州市办理行驶证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滨州市办理行驶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 驾驶人员身份证明;
    6. 属于企业用户的,还应当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外,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表。
    滨州市办理行驶证需要提交以上材料,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并上牌行驶。
    结语
    滨州市办理行驶证的步骤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申请符合规定、收集并录入相关信息、制作和发放牌证。所需材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如果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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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