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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公积金新政策
释义
    该通知是为了更好地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发布的。通知中规定了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以及缴存经费来源和缴存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中,编外合同制人员应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户,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自筹经费缴存,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为了更好地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在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发布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缴存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
    2、缴存基数
    编外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度。
    3、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二、缴存经费来源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聘用,并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全额安排经费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未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单位自行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由聘用单位自筹经费缴存,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缴存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为编外合同制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社部门核批的《关于核定临聘人员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批复和已经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的编外合同制人员花名册、填好并盖章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和汇缴统计表。各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的单位名称应加以备注,以示区分。如市财政局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账户的单位名称为“长沙市财政局(合同制人员)”。
    2、单位应缴部分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编外合同制人员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各用人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应加强配合,如实、准确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相关表格。各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报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拓展延伸
    长沙公积金新政策是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的最新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新政策对公积金缴存范围、基数和比例进行了全面解析。
    根据新政策,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均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本人工资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系数确定。
    新政策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系数的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系数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除以职工本人工资。
    总的来说,长沙公积金新政策对于长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新政策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门槛,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透明度,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为了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发布通知,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缴存范围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基数为编外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度,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8%。缴存经费来源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聘用,并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全额安排经费的编外合同制人员,单位应缴部分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未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单位自行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单位应缴部分由聘用单位自筹经费缴存,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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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