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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超过50平需要办什么证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餐饮场所的工商注册手续办理要求和餐饮公司注册流程。新成立的餐饮店需要进行工商注册手续,包括开业登记、卫生许可和环保审批。餐饮公司注册流程包括公司备选名称、经营范围确认、法人、股东身份证确认、注册资本金确认和占股比例确认。专用餐饮发票与普通餐饮发票的区别包括印制要求、内容、作用和使用主体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关于餐饮场所的工商注册手续办理要求。
    首先,需要进行工商注册手续。新成立的餐饮店,应到所在地主管的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工商局在申请后30天内作出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二步:办理卫生许可。在工商局领取开业登记注册证书后,首先要到餐饮店所在地主管卫生防疫站,申请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防疫站派出工作人员到餐饮店进行考察。
    第三步:办理环保审批。环保审批由所在地主管环保局办理,主要审批项目为:噪音,排污。餐饮店经营者要提供餐饮店位置平面图,并标注周围环境情况和临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由主管环保局派出人员实地查验。检验合格后,由主管环保局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开业,并加盖公章。
    二、餐饮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餐饮公司的的一般步骤和条件:
    1、公司备选名称5—10个,现在很多公司名称都被注册了或者是驰名商标,所以多备些名字方便和核名通过。
    2、经营范围确认,挂靠地址确认;
    3、法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拍照,相关的数字证书,确认谁是公司的监事。
    4、注册资本金确认,现在是认缴制不用实缴注册资本。
    5、占股比例确认。
    资料整理完——工商局查名——领取名称核准单——领营业执照——银行开基本户——核税——公司代理记账——后期社保和公积金申请
    三、专用餐饮发票与普通餐饮发票的区别有哪些
    1、餐饮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专用餐饮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餐饮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餐饮发票。
    餐饮发票的内容不同:专用餐饮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餐饮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2、餐饮发票的作用不同专用餐饮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餐饮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餐饮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餐饮发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理开的;普通餐饮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餐饮发票。
    拓展延伸
    专用餐饮发票与普通餐饮发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票代码:专用餐饮发票的发票代码以“YC”开头,而普通餐饮发票的发票代码以“YJ”开头。
    2. 发票金额:专用餐饮发票的金额数字较小,而普通餐饮发票的金额数字较大。
    3. 发票税控:专用餐饮发票的税控方式与普通餐饮发票的税控方式相同。
    4. 发票使用:专用餐饮发票只能用于餐饮服务,而普通餐饮发票则可以用于餐饮服务或商品零售。
    5. 发票保管:专用餐饮发票由餐饮企业保管,而普通餐饮发票则由购买方保管。
    6. 法律效力:专用餐饮发票的法律效力与普通餐饮发票相同。
    综上所述,专用餐饮发票与普通餐饮发票在发票代码、金额数字、税控方式、使用范围、保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使用专用餐饮发票可以有效规范餐饮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餐饮场所的工商注册手续办理要求十分严格,新成立的餐饮店应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并到卫生防疫站申请卫生许可证,再到环保局办理环保审批。餐饮公司注册流程包括公司备选名称、经营范围确认、法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拍照、注册资本金确认、占股比例确认、工商查名、领取名称核准单、领营业执照、银行开基本户、核税、公司代理记账、后期社保和公积金申请等步骤。专用餐饮发票与普通餐饮发票的区别在于印制要求、内容、作用和使用主体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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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