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人格否定事实的认定是怎样的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2、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 (2)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3)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4)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 (5)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 (6)子公司的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 (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