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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
释义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东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
    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的登记。
    二、公司是否可以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
    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满意,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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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