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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天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释义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2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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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