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钱财何时能找回? |
释义 | 被诈骗的钱追回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后进行退赔。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行为人故意诈骗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非法利益的欺诈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应通过民事纠纷解决。 法律分析 一、被诈骗的钱一般多久能追回 被骗的钱什么时候能追回,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由公安机关对涉案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后进行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1、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财骗钱。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 2、诈骗罪在客观上,已经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目的都为了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例如张三谎称有一批木材待售,并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使李四相信并支付了“货款”,就可以认为张三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3、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通常来说,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实施诈骗骗取了钱财的,都能构成诈骗罪。 4、行为人是故意诈骗,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如A出售二手车给B,称车辆去年已检查没问题,但B事后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一般都不能认为A构成诈骗罪。A与B的纠纷,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结语 被诈骗的钱何时能够追回,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将对涉案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进行退赔。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其他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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