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奖金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 |
释义 | 1、在我国夫妇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或体育竞技类活动获得的奖牌奖金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其余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奖金奖牌属于夫妇共同财产。 3、夫妇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妇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妇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妇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妇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妇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妇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妇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妇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妇共同财产。 (4)夫妇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妇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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