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您的提问,理解为一方婚内出资购房,但是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转移财产,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首先在婚内购房时是条件之一,够房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其无论如何处置均不影响财产性质;如果是以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需要另行判断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其他约定,对于该笔款项是对他人的赠与或者借款,依据不同的性质判决结果又会不同,如果是赠与的,数额较大,一方无权擅自处理,有权向案外人请求返还,如果是借款,对于该笔债权同样有权主张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这种方式转移财产的,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在离婚时要求多分。当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是存在转移财产的,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