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社会工龄和企业工龄之前的企业大多是国有的,人才流动率低。即便是流动,也多在国企之间,所以划分社会工龄和企业工龄意义不大。如今,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人才流动频率也越来越高,而工龄工资的分配应以企业工龄为主,企业工龄参照社会工龄的分配方式不合理。第二,没有根据员工的劳动贡献分配员工到新企业工作,贡献从零开始。伴随着对企业情况的不断熟悉和各项业务的逐步精通,贡献不断增加,并在一定时期达到顶峰。员工在企业长期工作后,创造力和主动性会减弱。此外,随着个人工资总额的不断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边际贡献会逐渐减少。因此,企业按照同一标准分配工龄工资是不公平的。第三,在标准不高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工龄工资标准较低。有的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只有1元年。按照这个标准,在企业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员工和新员工的工龄工资总额只有二三十元。工龄工资就像一个摆设,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