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和月嫂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一、客户和月嫂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不属于。家政公司派去提供服务的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月嫂是作为公司的员工而提供服务,其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客户与月嫂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如果家政公司并未与月嫂签订劳动合同,仅作为第三方中介提供月嫂信息,或是客户从劳务市场自己寻找月嫂。由于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客户和月嫂就直接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发生纠纷,不能完全套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二、月嫂与雇主签的合同有效吗 在签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之中对于各方的服务都有着非常想详细的说明,但是因为一些雇主的马虎和忽略就导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注意上面的一些条款,就导致在日后的工作之中发生了一些误会。 比如对于月嫂的工作范围上,其实月嫂的主要工作就是针对产妇和婴儿,如果说在这两个方面没有一个切实合理的安排,就会出现雇主们对于月嫂有其他的安排事项,而这些的事情其实是不再他们的工作范围之中的,可是雇主们感觉既然聘请了他们就需要他们来做这些,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之中彼此之间就会有不愉快。针对这一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有所说明,这样才可以在日后请月嫂的时候有一个比较详致的安排和打算,在雇主和月嫂之间才可以将这些的服务做好。 三、月嫂与雇主法律关系 月嫂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服务的方式;另一种是雇主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到家做月嫂。前者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通过《民法典》来调整。即,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家政服务,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属于家庭自雇保姆,雇主和月嫂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即劳务关系,也由《民法典》来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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