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国际证券投资中,证券基金的风险警示方法对于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证券基金发行前,必须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投资人应该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了解产品风险,做好投资决策。如若证券基金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纠纷解决中,风险提示书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投资者已经了解了相关风险,并自行承担了相关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应当制作投资风险提示书,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标明投资者必须认真阅读投资风险提示书后方能认购或者购买证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同以及有关说明,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说明投资组合的构成和风险状况,说明基金份额转让和赎回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其他交易人受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