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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导游证办理地点在哪个地方
释义
    本文介绍了武汉导游证的办理地点和窗口位置,以及申请和审核的具体流程和依据。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的承诺、劳动合同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确认等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办结并核发电子导游证。
    法律分析
    一、关于武汉导游证的办理地点和窗口位置,请告知如下信息:
    办理地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办理窗口位于武汉市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社会类综合窗口B41。
    二、武汉导游证办理如何申请
    1、受理,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材料目录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各1份;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1份;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1份;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1份。
    2、审核,
    (一)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
    1、完成注册。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an.
    12301、cn),选择“导游入口”进行注册;
    2、提交申请。注册完成通过导游资格校验后,在“所在机构类型”中选择“旅行社”,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在本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人员
    1、完成注册。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an.
    12301、cn),选择“导游入口”进行注册;
    2、提交申请。注册完成通过导游资格校验后,在“所在机构类型”中选择“行业组织”,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3、审批,
    (一)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
    1、完成注册。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an.
    12301、cn),选择“导游入口”进行注册;
    2、提交申请。注册完成通过导游资格校验后,在“所在机构类型”中选择“旅行社”,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在本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人员
    1、完成注册。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an.
    12301、cn),选择“导游入口”进行注册;
    2、提交申请。注册完成通过导游资格校验后,在“所在机构类型”中选择“行业组织”,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4、办结,核发电子导游证。
    5、送达,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打印件可现场自取或快递送达)
    三、武汉导游证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导游证后才能从事导游活动。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培训:首先,申请人需要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 考试:参加培训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导游证。
    3. 申请:取得导游证后,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机构申请注册,注册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4. 年审:导游人员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在年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导游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导游人员也需要时刻关注行业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旅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结语
    办理武汉导游证需要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和武汉市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社会类综合窗口B41。申请人需要完成注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或经常执业地区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确认信息等。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办结并核发电子导游证。办理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五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八条\t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六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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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