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一、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胁迫写的欠条的法律效力不确定,即效力待定。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如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成立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公司设立瑕疵要不要撤销? 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效力有: 1、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瑕疵补正。 2、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 3、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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