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并非规范性法律术语,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如果是单务合同,那么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实施单位;如果是双务合同,那么合同双方都是合同实施单位。有时出现集团公司将已经签订的合同具体实施交付给集团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时,该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也可以称为合同实施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