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一、无民事行为人起诉原告是监护人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但原告仍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法院开庭原告可以不去吗? 法院开庭原告不可以不去,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但若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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