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为: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再是质押权,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