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件赵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向田女士出具了借条,田女士给了他10万元。赵先生向田女士还了部分钱后,余款一直未还。田女士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偿还余款并支付利息。而赵先生则称,他是与其他两人以合伙公司的名义向田女士借的款,他只应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庭审中,赵先生提供了他与其他两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以证明他的陈述。他说,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办公司, 或赔或赚由三方平摊 。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先生偿还田女士余款。说法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先生向田女士书写借据,并已实际收到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田女士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田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所以法院对她要求赵先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先生称欠田女士的钱是合伙债务的问题,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借条是赵先生个人签署的,田女士起诉他个人偿还债务并无不妥。(晓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