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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释义
    仲裁委员会首先办理案件受理,审查案件是否在受理范围。之后进行案件仲裁准备,然后开庭审理,宣布结果、制作仲裁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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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0: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