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应该怎样有效通知债务人? |
释义 |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口头或书面通知皆可。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但不影响未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转让需满足:有效债权、可让与性、协议一致、通知债务人、遵守程序。书面通知可减少纠纷。实际情况需综合考虑,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分析 一、债权转让应该怎样有效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民法典》债务债权转让生效要件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那么此转让是不会产生法律的效力,但在通知时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通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相应的纠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结语 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口头或书面皆可。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无效,通知不可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时,受让人获得相关从权利,但不包括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包括:有效存在的债权且转让不改变内容,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且不违法规定,必须通知债务人,且需遵守相关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书面通知可减少纠纷,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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