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活动、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和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内生活中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等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噪音扰民是50-65分贝以上。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在22点至晨6点之间超过50-65分贝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所谓的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 “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