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公司行政部及消防安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工程部门、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工程部及行政部主管部门审查再由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工程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法律依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