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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及如何提取
释义
    呆账准备金是银行为应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进行的预测,这一数据会列示于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会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旨在针对贷款的不确定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特别准备金则是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的,旨在防范国家风险
    法律分析
    呆账准备金的定义为公司针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进行的预测,该数据将列示于公司资产负债表内。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
    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
    普通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
    专项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
    特别呆账准备金
    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
    银行经营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这就使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银行建立的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拓展延伸
    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准备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其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有两种:一是比例计提法,二是风险加权计提法。比例计提法是指按照信贷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账准备金,适用于风险较为稳定的银行。而风险加权计提法则是指按照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呆账准备金,适用于风险较高的银行。
    这两种计提方法各有优缺点。比例计提法较为简单,易于理解和操作,但无法充分反映风险加权的重要性。而风险加权计提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但操作较为复杂,需要银行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应当根据其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特征,选择合适的计提方法。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促进银行健康发展。
    结语
    呆账准备金是银行针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进行的预测,该数据将列示于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特别准备金是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及时性原则和充足性原则。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八条\t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十四条\t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三条\t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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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