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进行无独三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旨是保护第三人利益,通过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对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是重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准是生效裁判是否设定了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诉讼标的进行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容易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通常是不可以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利益。对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前提和重点。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此类诉讼审理的难点,其判断标准是生效裁判是否为该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的第一前提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主体条件为原诉审理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的第一前提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主体条件为原诉审理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者区分的标志是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较容易界定,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难以概括而论。 结语 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救济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说,判断其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资格,需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对其设定了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第三人,若认为自己具备独立请求权,可以提起诉讼;若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实践中,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对容易,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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