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需要的证明: 1、结婚主体的身份证明即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