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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廉洁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监庭全体成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与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活动。(一)严禁给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出谋献策,泄露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意见及法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二)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三)严禁私自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的,必须制作裁定书;(四)严禁私下要求立案庭立再审案件,形成变相的“自立自审”;(五)严禁在办理再审案件过程中,与原审判人员私下沟通,进行“暗箱操作”;(六)严禁向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的人索取财、物;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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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