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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理的定义有哪些
释义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有追索保理、到期保理和发票贴现三种类型。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
    法律分析
    保理的定义包括国际定义和中国学者的定义。综合来看,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二、保理的类型有哪些
    保理有如下类型:
    1.追索保理,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负责销售账款管理以及以保理商名义催收账款,但不向卖方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在这种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有权就未收妥的应收账款对卖方享有绝对的追索权而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包括买方破产的原因。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
    2.到期保理,指卖方只需要保理商提供全面的商账管理并收妥货款,并为应收账款的坏账提供担保,但不需要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
    3.发票贴现,亦称隐蔽保理或暗保理,即保理商只向卖方提供融资而不提供商账管理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也不直接向买方催收帐款,买方还是向卖方付款,保理商对向卖方承购的应收账款具有完全的追索权。
    三、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如下几项:
    1.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2.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3.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
    拓展延伸
    保理是指基于保理合同,保理商向客户提供资金融通、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以帮助客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保理的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融通:保理商向客户提供资金,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工资、偿还债务等。
    2. 贸易融资:保理商为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资金,以满足客户在进口商品、设备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3.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帮助客户管理应收账款,包括回收欠款、协助客户制定催收策略等。
    4. 风险管理:保理商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5. 财务咨询:保理商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包括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经营规划等。
    6. 贸易金融服务:保理商为客户提供贸易金融服务,包括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汇款等。
    综上所述,保理的服务项目包括资金融通、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管理、财务咨询以及贸易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客户在资金管理、贸易融资等方面的需求。
    结语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的类型包括追索保理、到期保理和发票贴现。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的催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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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