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重,不可以进行金钱交易操作。司法冻结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一些准司法权,是这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