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女职工 单胎顺产者,给予 产假 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 工资 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 医疗费用 ,所在单位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 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