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房屋转让手续办理: 1、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2、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3、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4、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5、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之后还要由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房屋买卖才算完成。 一、商铺转卖协议有效条件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