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该怎么算2023 |
释义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公布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 法律分析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消息,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公布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 《通知》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2019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通知》要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由每月12000元提高至每月13200元,下限仍保持在每月8000元。这一调整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服务职工,支持职工在成都市内购买住房,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压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调整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因此,这一调整属于违规行为。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办法,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权单方面发布此类通知。 综上所述,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规行为。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结语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公布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2019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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