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释义 | 员工离职后,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无约束力。用人单位需保存解除证明二年备查,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员工可随时辞职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自动离职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要求连带赔偿。请假、病休职工应按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手续,否则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仍需保留以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或证明工作资质。 法律分析 一、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员工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对双方已无约束力。按照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自动离职要注意什么?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该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行为,但是为了保证员工能够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是在下一份工作时要求确定工作资质,用人单位应保留该员工的合同或者是员工自行应该保留。 结语 员工离职后,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无约束力。用人单位应保存合同文本至少二年备查,提供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员工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辞职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请假、长期病休职工应书面通知,如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30日后视为送达。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后应保留以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或工作资质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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