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只要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或企业没有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务人自始至终都需有清偿债务的义务。2、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债务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无论企业是否进行公司制改造,债务人都需要清偿债务。因此,不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风险提示: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依然存在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向原企业清偿债务。2、但如果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另设新公司,未通知债务人的,企业公司制改造涉及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但这不意味着债务人不用承担债务,在原企业补充通知或债务人确认该情况后,应当向新公司清偿债务,只是债务人因履行清偿责任增加的额外费用,可要求原企业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