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会风会纪,对参加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的全体政协委员、列席同志及工作人员提出以下“九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发表、散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严禁编造、传播小道消息; 三、严禁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擅自缺席会议、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场; 四、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会议以外的任何团体活动; 五、严禁收受礼金、礼卡、礼品、土特产等; 六、严禁相互请吃或参加以同乡、同事、校友、战友等名义组织的任何吃请等; 七、严禁在会场内接打电话、发微博微信; 八、严禁泄露会议涉密内容、涉密文件; 九、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发放图书、报刊、资料、物品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