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街道办事处开证明范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开具收入证明用于: 1、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困难人员肾移植住院救助 2、精准帮扶(困难帮扶、金秋助学)、申请法律援助 3、申请植入人工耳蜗救助 4、办理低保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二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用于: 1、民族成份更改 2、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医疗账户销户 3、办理工伤认定 4、办理住房保障、房屋交易 5、办理因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6、享受无偿受赠房屋税收减免 7、办理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 8、开立、变更个人银行账户,更新个人信息 三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用于: 1、申请助学金、自强助学金 2、申请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3、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伤者报销治疗费用 4、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法律依据: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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