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与法院的执行法官是同学,是否违规 |
释义 | 被执行人与法院的执行法官是同学,这种情况一定是违法和违规的,必须纠正。法官在知道被执行人是自己同学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知道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是同学后,也可以要求法官回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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