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利出征地补偿金的规定? |
释义 |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一、个人产权的住房能否被强制拆迁 个人产权的住房不能被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车库无证拆迁时有补偿吗 车库无证拆迁时无法补偿。但是如果车库是独立的,有产权证,拆迁时需要按照拆迁面积进行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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