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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死刑的多样性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前需通知检察院监督,可采用枪决或注射方式。执行可在刑场或指定场所内进行,需验明正身并询问遗言。如发现错误,可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执行结果应公布但不示众,书记员需记录并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后,需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分析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拓展延伸
    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改革
    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改革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变迁,我国的死刑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改革。过去,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广泛,犯罪类型多样,执行方式也相对严厉。然而,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对死刑的适用趋于谨慎和审慎。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死刑判决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和监督,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我国也积极探索死刑改革的途径,如逐步缩小适用范围、加强对死刑犯的教育和改造等。这些改革措施旨在平衡保护社会安全和尊重人权的关系,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朝着更加人道和合理的方向发展。
    结语
    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变迁,我国对死刑的适用趋向谨慎和审慎。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死刑判决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同时,积极探索死刑改革的途径,平衡社会安全和人权尊重的关系。这些改革措施推动我国死刑制度向更人道和合理的方向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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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