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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保全什么意思
释义
    债权人除就债务人特定的责任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或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或其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从而将责任财产恢复到应有的状态。虽然《民法典》将此称为“合同的保全”,但依据其第468条,合同的保全规则实际上构成债的保全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所有债权,而不限于合同债权。合同的保全要在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之间形成平衡,由此决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前段),也即以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范围为限。一般情况下,如果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债权人直接受偿,则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50万元到期债权,甲只能请求丙向甲清偿100万元。再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60万元
    到期债权,甲只能请求丙向甲清偿60万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由于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可以适度放宽。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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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