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嫖娼因为疫情不能拘留,疫情过后还要回去拘留。 暂缓执行期间,应当提前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安机关败诉就无需执行了。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2、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