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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的法律风险提示
释义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方式,也是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股权转让的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
    一、股权出让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1、协议签署瑕疵风险。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签字主体缺少有效的授权。转让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字,但未出具授权委托文件或未写明授权的范围及权限,导致代理人签字的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2)未签字或加盖公章,导致协议未生效。有些协议明确写明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实践中,常会出现只签名或只加盖公章的情形。
    建议:
    (1)在签署协议过程中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关注合同生效条件。
    (2)若委托代理人,须明确授权的范围及权限。
    2、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转让方则应按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及优先购买股权的意见。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后,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后》不必然无效,但若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还可继续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若章程无特殊规定,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应包含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等。实践中,由于股权转让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若通知内容缺乏股权转让的必要信息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误导,可能会影响股权交易进程及履行可能性。
    3、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71条,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关于转让时间、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特别约定,股权出让方若忽视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建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须仔细核查章程,若章程对股权转让的时间、程序、条件等有特殊约定,须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利。若出让方股东对公司有较大控制权,也可与其他股东协商修改章程。
    4、审批与限制方面的风险。
    法律对特定类型企业行为能力的限制投射于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产权转让、外资企业股权转让设定有审批等特殊要求,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忽略此类规范的限制,有时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有时会造成履行障碍,最终影响股权转让的实现。
    建议:关注特定类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审批要求,若国有产权转让需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进行产权评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履行报批义务,未经批准,协议不生效。此外,特定行业存在准入与转让的限制,如典当行转让股权,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无权申请变更登记。
    5、受让方分期支付价款的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中常约定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部分价款,工商变更登记后或约定条件满足后,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实践中,常会出现支付了第一笔价款后,后续款项因各种原因难以收到的情形。
    建议:在出让方角度,要降低自身的风险,首先,要注意核查受让方后期是否有支付能力;其次,付款条件尽量约定的清晰明确易于实现,压缩对方抗辩付款的空间;再次,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到达一定时间后的单方解除权。
    二、股权出让后的法律风险提示
    在股权买卖双方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收到足额价款后,通常会认为已圆满退出,不再需要就标的股权承担义务与风险。但实践中,出让方若在出让股权前未全额缴足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形,在股权交割后仍有可能会继续面临风险。
    (一)风险提示
    1、出让股权时,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未实缴,出资期限也未届满。
    通常情况下,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无须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出让股权时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已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按照章程约定,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在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出让方此时已不再是标的公司的股东,无需再对标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若公司债务发生在前,股权出让在后,且新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的利益收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有法院会认定原股东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出让股权,从而判决原公司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目标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出让股权时,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即使股权已经交割,标的公司仍可向原股东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原股东在出让股权时未如实披露注册资本未实缴,则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因欺诈而被撤销的风险。
    (二)建议
    1、出资期限未届满欲转让股权的,为避免潜在风险,优先考虑在转让之前实缴注册资本。
    2、若决定不提前实缴的,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如实披露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未实缴,明确股权交割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约定若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原股东有权向受让人追偿。
    3、请求债权人出具同意标的股权转让的确认函。
    4、值得注意的是,原股东、新股东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与股权转让对价并无直接关系,原股东、新股东对责任承担的约定也仅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目标公司及债权人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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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1: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