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一检三查管理:1、凡年龄在45周以下的一孩妇女(含挂靠户人员和流动人口)以及一孩妇女不宜结扎的,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一检三查。抱养一孩者或结扎除外。2、所有参检者必须持规定的妇检证,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检。查出无环的必须及时补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妇检由他人代替,每查出一例,罚款300元并补检,不按时参检者给予必要经济处罚,乃至停止工作。4、一检三查参检率必须达到100%,外出打工人员,可上交一次规定的外地证明,另要回家参检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