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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释义
    并非全部有效。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也即格式合同。若以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则无效。比如投保的某医疗保险,保险人约定因被保险人系生病住院不满30日不属于理赔范围,该免责条款就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此外,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得约定发生保险约定的理赔事项不理赔等。免责条款应当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且以提示和说明的方式告知投保人,让其知晓该免责条款。
    一、民法典对合同有没有确定免责条款
    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主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的要件而定。第一,对于涉及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比如签订旅游合同时约定,游客跟团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即使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但是此条款也应当属于无效。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那么很有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摧残,导致不利后果。第二,对于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的特殊保护,法律对出现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有限制性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财产损失免责条款均无效,只有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才是无效条款。
    二、签订合同时的免责条款效力吗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
    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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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5: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