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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长期不住能否撤销居住权
释义
    民法典中长期不住不能撤销居住权,只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才会导致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内容包括对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责任,如保管房屋、不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承担维修费用等。居住权人还有权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但需符合法律要求。居住权期满时,居住权人有义务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长期不住能否撤销居住权
    民法典中长期不住不能撤销居住权,只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这两个情况才会导致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责任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结语
    民法典规定,长期不住并不会撤销居住权,只有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才会导致居住权消失。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和附属权利,同时也承担保管、维修费用等义务。居住权人不得设定抵押或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居住期满时应返还房屋。以上是居住权的基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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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