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产资源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矿产资源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几种情形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三、私卖石头怎么处理 目前,《刑法》没有关于非法倒卖石头的刑罚规定。如果是非法开采矿石,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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