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恶意串通的认定及需要满足的特征和承担的责任。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必须满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并故意为之、双方事先存在通谋、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等特征。如果构成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民事返还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必须满足以下特征:在这次事件中,所有相关当事人都表现出明显的损害他人利益的的意图,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需要什么证据 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三、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拓展延伸 恶意串通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通过协议、约定或者其他手段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恶意串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等民事纠纷。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看,恶意串通可能会导致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恶意串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实践中,恶意串通行为可能会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带来损失,因此,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恶意串通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必须满足双方明知或应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且故意为之的条件。恶意串通的当事人需要事先存在通谋,共同目的是为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行为人构成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并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二条\t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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