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探视权只能用于查看,不能带回家?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文章指出,探视方式可以采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即适用于三至十岁的子女。同时,文章也提到了违反探视权可能会带来的法律问题,建议在探视权行使前充分协商和调解,避免私自将小孩带走。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是否只允许观看孩子,而不允许带走孩子呢? 1、探视权并不是说只能观看孩子,带走孩子则属于探望性探望。对于零至三岁的幼儿,这个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采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即三至十岁的子女,这个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都可以适用。至于该阶段的儿童应采用何种探望方式,并不需要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2、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约定的时间到了之后需要将孩子送回去。 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二、子女探视权时间地点应该怎么确定?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比如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 拓展延伸 没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应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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